拋棄繼承是什麼?
拋棄繼承就是跟法院說我不要繼承親人留下來全部的財產跟負債,等到法院同意之後,就沒有繼承的權利了。當拋棄繼承之後。因為沒有繼承的資格,所以也不用申報國稅局的遺產稅了、也不用去繳他的罰單跟稅金。
什麼情況要辦理拋棄繼承呢?
我們客戶大多是兩種情形。
1.知道往生者的財產低於負債的時候。(繼承下來沒有好處)
2.繼承人自己本身有負債。所以就算是往生者有財產,但是繼承人怕自己的債主會做法院查封,會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的的繼承,所以選擇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久?
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到法院的准予備查公文大約是送出後的一到兩個月。請放心,我們只要在時間內送出,就算是到時候收到法院公文已經超過三個月了,也不影響我們客戶拋棄繼承的效力。因為法院的審查時間不會累加計算。
EX.01月01日死亡,02月29日送出。就算到了05月05日才收到法院結案的公文。也算是成功辦理拋棄繼承,因為我們是在02月29日(三個月內)送出,在三個月拋棄繼承時限之內,請放心。
拋棄繼承的效力?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拋棄繼承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時,意味著自死亡開始,不享有被繼承人的任何財產,也不負擔任何債務、稅金。
但是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常見在指定法定繼承人的保險金、喪葬補助、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遺屬補償金),因為保險金不屬於遺產,所以這部份的保險補償金是可以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