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客戶詢問遺產遺囑特留分的問題,所以在此打一篇文章解釋。
先講古代的繼承制度
時間回到遠古,原始人擁有了獵場採集場,這些等財產的繼承需要怎麼樣的制度才能維持社會(家庭)的安定?打打殺殺嗎?當然不是。
最早的時候是嫡長子繼承制,與元配(嫡妻)的後代叫做嫡系,大的兒子叫做嫡長子。誰來拜祖宗,負責祖先的祭祀就由誰來繼承。沒有繼承權的。女生因為要拜其他家族的祖先,生出的小孩也不跟娘家姓,所以在出嫁時送嫁妝,沒有繼承權。
應繼分是什麼?
財產規定就是全部給嫡長子。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這種簡單粗糙的嫡長子繼承制顯然不合時宜了。
現在的時代講法律,但是講法律就要有個依據,若沒有應繼分,而且沒有遺囑來分配遺產,那法官在裁判遺產分割的時候沒有一個準則,到底誰要分多少?所以跑出一個應繼分。如同法律的基本精神,最低限度的公平。應繼分讓法官有一個評斷分多分少的標準。不要吵,大家一樣多。
為什麼要有特留分?
特留分這種東西就是在遺囑制度產生之後,出現分配不均的問題之後所產生的解決方法。
假如遺產可以透過遺囑可以完全由被繼承人的意思自己規劃,可能會將財產全部送給廟宇,教會,小老婆,私生子。如此一來沒有照顧到繼承人,甚至會害到他們。
所以立法特留分,以此保障繼承人可以出面爭取他的最低限度的法定應該要繼承的份額。
什麼時候會有特留分的問題?
特留分要在侵害後才會產生,假如沒有侵害到特留分,是就算上法院告,也告不贏。但是你會來看這篇文章,大多是會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吧^o^!
特留分侵害中華民國並不會主動辦理(屬於告訴乃論),要上法院告才會成案。沒有上法院,就沒事。換句話說,繼承人那邊你擺得平,就沒有特留分告訴的問題要擔心。
特留分,注意叫做特留”分”,各繼承人有其特留”分”,各人照各人的被侵害的權利提出告訴,沒有提出的就沒有。假如有幾個比較難解決安撫,就要特別為他們留出特留分。
所以侵害特留分的問題在事前可以避免。
配偶之應繼分
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
-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與配偶均分。
- 在法律上看來直系卑親屬與配偶一樣重要
- 第2順位:父母→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 父母終歸要死的,但是死掉的時候財產是分給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所以分給2順位父母跟3順位兄弟姊妹是一樣的意思,所以應繼分是一樣的。
- 第3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 父母與兄弟姊妹互為補充。
- 第4順位:祖父→-配偶得2/3;其餘1/3按人數均分。
- 祖父母分得的話,死掉的時候財產分給他的叔叔伯伯阿姨姑姑,血緣又更遠了,所以分少一點。
- 無以上第1到4順位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如何避免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問題
假如有特留分與應繼分的法律規定,沒有辦法按照自己的意思把分配自己辛苦賺的錢,豈不很可憐?當然不是這樣,就特留分的規定,你可以自主掌控一半的遺產去向。
假如不滿意給繼承人特留分呢?嫌特留分太多?還有辦法,不過代價很高。
生存時贈與可以避免應繼分與特留分
活著的時候贈與,就可以避免應繼分與特留分問題,因為這應繼分與特留分只有在“遺產存在”時才會發生,若沒有遺產,當然沒有應繼分與特留分問題。
但是要確定你的頭腦很清楚,可以表達自己的意思(有意思表達能力),假如贈與額超過一定的額度,會需要繳到國稅局的贈與稅。不過你可以算算看,繳贈與稅給中華民國比較划算,還是財產被繼承人拿走比較划算。
畢竟遺產的遺囑規劃,寫遺囑的人的心中真正意思是把遺產留給最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