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專精台北代書權威推薦,買賣繼承贈與擁有最全面的實務經驗。與銀行國稅局地政處法院合作二十餘年,熟知內部作業眉角。許多高難度案件都是透過本事務所解決,一般人並無從得知。找好代書避免浪費時間所託非人、不必分找多人,徒增困擾。專辦大台北縣市買賣繼承贈與拋棄繼承銀行貸款設定等案件,細心負責信用卓著值得您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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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是什麼?(2024年更新)

拋棄繼承是什麼?(2024年更新)

拋棄繼承。是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從親人死亡時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

關於海外拋棄繼承

<<海外拋棄繼承注意事項>>看這邊

拋棄繼承的申請期限是多久?會過期嗎?

3個月,會過期。

在知道你要繼承起3個月內,準備好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如果您是被通知的,要在被通知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假如你拋棄繼承超過3個月過期了,可以打電話給我們代書專案處理。

拋棄繼承的好處?4個拋棄繼承的好處 拋棄繼承的推薦原因?

  • 避免債務繼承,銀行有債務、民間有欠錢,拋棄了就都能避免繼承他的債務。
  • 手續簡便,繼承人準備好拋棄繼承應備資料,送件法院就完成手續。
  • 避免與債主協調,跟債主協調要花很多的時間,與其繼承下來什麼都得不到,不如向法院申請直接拋棄繼承。
  • 沒有地區限制,透過委託代書辦理,全台灣都可以申請。

透過冠亨代書幫你送法院可以幫你把關,可以提供你最安全、最低費用的拋棄繼承服務,讓你不用擔心申辦拋棄繼承會被詐騙或是不安全(至少透過我們辦理,其他不敢保證)

什麼條件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呢?

  • 被繼承人有債務。不想要繼承到債務,拋棄繼承是最簡單的方法。
  • 繼承人有債務。若是繼承人有債務,比如現金卡或是銀行討債破產,繼承到了財產就必須要拍賣還債,拋棄繼承既然拋棄了,自然不需要用繼承下來的財產還債。
  • 不想繼承財產。不想與兄弟姊妹共同持有財產,不想要與他們有瓜葛,圖一個清淨可以拋棄繼承,用最簡單的方法不要再與他們有關係。
  • 美國人不想繼承台灣財產。美國的稅務會追到天涯海角,每年都要申報財產,非常麻煩,沒有繼承台灣的財產可以省掉很多的申報手續。

拋棄繼承手續要多申辦好呢?會過期嗎?

會過期。但代書會幫你與法院延長期限,請不用擔心,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沒有發生過期的問題。

法院拋棄繼承的手續一般為1個月至2個月之間,當我們代書送交拋棄繼承申請書給法院的時候,法院並不會馬上處理,也就是經過1個月法院才會認真檢查。到辦理好就是約1個半月的時間。

假如資料不完整,比如說肺炎疫情期間中華民國海外的辦事處拋棄繼承的文件認證都要用郵寄申報,或是要用預約制,造成申請手續的時間延長,我們代書最久辦理過8個月才成功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拋棄繼承手續會很快就辦好嗎?當日就完成是真的嗎?

真的,3小時代書就可以幫你辦好。某些客戶因為延宕到最後一天才把資料交給代書,所以代書需要加班趕文件並且親自送到管轄地的地方法院櫃台送件。送到櫃檯的時間是法院晚上關門前的7點半,剛好趕上法院受理的最後一天。

法院拋棄繼承的期限是知道繼承開始之後的三個月,請不要最後一天才辦理,很容易搞出心臟病。

拋棄繼承是所有財產、債務都拋棄嗎?

拋棄繼承會拋棄所有、全部的財產。比如說房屋、土地、銀行存款、股票、公司投資等,全部都拋棄。當然還有拋棄債務、外債、民間借貸、高利貸、醫院的欠費、交通罰單、點燃桶裝瓦斯爆炸造成樓上樓下死亡、火災損害的賠償、酒駕開車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醫藥費。占用國有土地的罰金。以上的都可以拋棄掉。

拋棄繼承需要全部的繼承人一起辦理嗎?

拋棄繼承不需要全部繼承人一起辦理!個人就可以委託代書申辦法院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因為需要法院規費1000元,全部人一起辦理分攤法院規費1000元,會比較便宜而且省事。

拋棄繼承的順位是什麼?我沒有拋棄會繼承到債務嗎?

若是你在這四個順位範圍之內就是繼承人,請預先提早準備拋棄繼承,若是沒有拋棄繼承,就會繼承到債務,就要花時間跟精力去幫繼承人還債。

四個順位是

  1. 子女、孫子孫女、曾孫子曾孫女。
  2. 父、母。養父養母(爸媽)。
  3. 兄弟姊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同養父母的兄弟姊妹。
  4. 內外曾祖父母。

拋棄繼承代辦費很高嗎? Continue reading

那14項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6條之1)下面14項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課稅:

以下14點,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候需要扣除的部分。

捐贈

送給公有或是公益事業。或是之後繼承人要捐贈,不收白不收,反正也只少收你10~20%的遺產稅,但是你捐贈出去的的是100%有價值的遺產。多賺了90~80%。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

文化歷史美術物品工具  

關於個人的生活物品,個人的創作。文化歷史美術物品。對於全國人民有貢獻,或是生活器具、工具。計算也是很麻煩。      

  •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國稅局聲明屬於被繼承人並經登記。但是繼承人將這些圖書、物品轉讓的時候,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的專利權和藝術品。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80萬元)。
  • 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

無用的森林、債權、別人的東西

沒用的東西,不是自己的東西。從別人繼承來的遺產。已經送給別人的信託。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用計入。

  •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但是解除禁止採伐後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 被繼承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已經辦理登記或確實有 證明的部分。
  •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可以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屬於建造房 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然要加進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確實有證明文件的部分。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予計入遺產總額:
  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 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保險金

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互助金。

遺囑特留分詳細解釋

常常有客戶詢問遺產遺囑特留分的問題,所以在此打一篇文章解釋。

先講古代的繼承制度

時間回到遠古,原始人擁有了獵場採集場,這些等財產的繼承需要怎麼樣的制度才能維持社會(家庭)的安定?打打殺殺嗎?當然不是。

最早的時候是嫡長子繼承制,與元配(嫡妻)的後代叫做嫡系,大的兒子叫做嫡長子。誰來拜祖宗,負責祖先的祭祀就由誰來繼承。沒有繼承權的。女生因為要拜其他家族的祖先,生出的小孩也不跟娘家姓,所以在出嫁時送嫁妝,沒有繼承權。

應繼分是什麼?

財產規定就是全部給嫡長子。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這種簡單粗糙的嫡長子繼承制顯然不合時宜了。

現在的時代講法律,但是講法律就要有個依據,若沒有應繼分,而且沒有遺囑來分配遺產,那法官在裁判遺產分割的時候沒有一個準則,到底誰要分多少?所以跑出一個應繼分。如同法律的基本精神,最低限度的公平。應繼分讓法官有一個評斷分多分少的標準。不要吵,大家一樣多。

為什麼要有特留分?

特留分這種東西就是在遺囑制度產生之後,出現分配不均的問題之後所產生的解決方法。

假如遺產可以透過遺囑可以完全由被繼承人的意思自己規劃,可能會將財產全部送給廟宇,教會,小老婆,私生子。如此一來沒有照顧到繼承人,甚至會害到他們。

所以立法特留分,以此保障繼承人可以出面爭取他的最低限度的法定應該要繼承的份額。

什麼時候會有特留分的問題?

特留分要在侵害後才會產生,假如沒有侵害到特留分,是就算上法院告,也告不贏。但是你會來看這篇文章,大多是會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吧^o^!

特留分侵害中華民國並不會主動辦理(屬於告訴乃論),要上法院告才會成案。沒有上法院,就沒事。換句話說,繼承人那邊你擺得平,就沒有特留分告訴的問題要擔心。

特留分,注意叫做特留”分”,各繼承人有其特留”分”,各人照各人的被侵害的權利提出告訴,沒有提出的就沒有。假如有幾個比較難解決安撫,就要特別為他們留出特留分。

所以侵害特留分的問題在事前可以避免。

配偶之應繼分

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

  1.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與配偶均分。
    • 在法律上看來直系卑親屬與配偶一樣重要
  2.  第2順位:父母→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 父母終歸要死的,但是死掉的時候財產是分給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所以分給2順位父母跟3順位兄弟姊妹是一樣的意思,所以應繼分是一樣的。
  3.  第3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 父母與兄弟姊妹互為補充。
  4.  第4順位:祖父→-配偶得2/3;其餘1/3按人數均分。
    1. 祖父母分得的話,死掉的時候財產分給他的叔叔伯伯阿姨姑姑,血緣又更遠了,所以分少一點。
  5. 無以上第1到4順位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如何避免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問題

假如有特留分與應繼分的法律規定,沒有辦法按照自己的意思把分配自己辛苦賺的錢,豈不很可憐?當然不是這樣,就特留分的規定,你可以自主掌控一半的遺產去向。

假如不滿意給繼承人特留分呢?嫌特留分太多?還有辦法,不過代價很高。

生存時贈與可以避免應繼分與特留分

活著的時候贈與,就可以避免應繼分與特留分問題,因為這應繼分與特留分只有在“遺產存在”時才會發生,若沒有遺產,當然沒有應繼分與特留分問題。

但是要確定你的頭腦很清楚,可以表達自己的意思(有意思表達能力),假如贈與額超過一定的額度,會需要繳到國稅局的贈與稅。不過你可以算算看,繳贈與稅給中華民國比較划算,還是財產被繼承人拿走比較划算。

畢竟遺產的遺囑規劃,寫遺囑的人的心中真正意思是把遺產留給最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