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繼承人需要聲請拋棄繼承時,必須了解相關的時效規定。根據《民法》第1174條,聲請拋棄繼承的時限是自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起算三個月內,而非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1. 知悉日與死亡日的區別
- 知悉日等於死亡日的情況:假設某甲的父親過世,甲當天就知道這一消息,那麼甲的三個月期限便從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計算。
- 知悉日不同於死亡日的情況:若某甲與父親長期無聯繫,直到某日收到法院的公文或存證信函,才得知父親已過世。此時,三個月的時效是從甲收到公文之日起算,而非父親的死亡日。
2. 特殊情況的知悉日計算
- 若繼承人住在國外或與亡者無聯繫,甚至不知道其他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這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傳喚繼承人或證人到庭確認事實。
- 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的三個月時效,通常是從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通知或法院公文之日開始計算,而非從被繼承人死亡日算起。
3. 聲請拋棄繼承的注意事項
- 繼承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拋棄繼承的書狀,並非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只要聲請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視為符合時效。
如果對拋棄繼承的流程或時效有任何疑問,建議盡早尋求專業代書的協助,確保您的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