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繼承人因負有債務而選擇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這一行為被視為基於人格的法益而進行的財產行為,與單純的財產處分行為不同。這意味著,拋棄繼承的行為不會像《民法》第244條所述的脫產行為那樣被債權人撤銷。因此,繼承人(債務人)主張的拋棄繼承行為一般來說不能被債權人撤銷。
不過,如果債權人發現拋棄繼承人通過其他繼承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了脫產行為,之前的拋棄繼承行為可能會被撤銷。
小故事
王先生因事業失敗積欠了大量債務,為了避免承擔遺產的債務,他決定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法院核准了他的拋棄申請,王先生安心地認為自己已經擺脫了財務困境。
然而,幾個月後,王先生的債權人發現他通過親友將一些財產轉移,這些財產本來應該包括在拋棄繼承的範疇內。債權人認為這是一種脫產行為,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請,希望撤銷王先生的拋棄繼承行為。
法院進一步調查發現,王先生確實在拋棄繼承後利用其他手段將部分財產轉移,這些行為符合脫產的特徵。因此,法院決定撤銷王先生之前的拋棄繼承決定,債權人得以追討相關財產。
結論
雖然繼承人主張的拋棄繼承行為本身不會被債權人撤銷,但如果發現繼承人利用其他手段進行了脫產,之前的拋棄繼承行為可能會面臨撤銷的風險。債權人如遇類似情況,應及時尋求法律援助以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