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代書權威
  冠亨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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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日文日本民法英文翻譯

(相続の承認又は放棄をすべき期間)
(Period for Acceptance or 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第九百十五条相続人は、自己のために相続の開始があったことを知った時から三箇月以内に、相続について、単純若しくは限定の承認又は放棄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この期間は、利害関係人又は検察官の請求によって、家庭裁判所において伸長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Article 915(1)An heir shall give unconditional or qualified acceptance, or renunciation, regarding inheritance within three months of the time he/she has knowledge that there has been a commencement of inheritance for him/her; provided that this period may be extended by the family cou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an interested party or a public prosecutor.
2相続人は、相続の承認又は放棄をする前に、相続財産の調査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2)An heir may investigate inherited property before making an acceptance or 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第九百十六条相続人が相続の承認又は放棄をしないで死亡したときは、前条第一項の期間は、その者の相続人が自己のために相続の開始があったことを知った時から起算する。
Article 916If an heir dies without having made acceptance or 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the period of paragraph (1) of the preceding Article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time that person’s heir comes to know of the commencement of inheritance for himself/herself.
第九百十七条相続人が未成年者又は成年被後見人であるときは、第九百十五条第一項の期間は、その法定代理人が未成年者又は成年被後見人のために相続の開始があったことを知った時から起算する。
Article 917If an heir is a minor or an adult ward, the period in paragraph (1) of Article 915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time that legal representative comes to know of the commencement of inheritance for the minor or adult 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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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続の放棄の方式)

(Method of 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第九百三十八条相続の放棄をしようとする者は、その旨を家庭裁判所に申述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Article 938A person who intends to renounce inheritance shall make a statement to that effect to the family court.

(相続の放棄の効力)

(Effect of 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第九百三十九条相続の放棄をした者は、その相続に関しては、初めから相続人とならなかったものとみなす。

Article 939A person who has renounced inheritance shall be deemed as not originally having been an heir to the inheritance.

(相続の放棄をした者による管理)

(Administration by Person who has Renounced Inheritance)

第九百四十条相続の放棄をした者は、その放棄によって相続人となった者が相続財産の管理を始めることができるまで、自己の財産におけるのと同一の注意をもって、その財産の管理を継続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Article 940(1)A person who has renounced inheritance shall continue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herited property with the same care he/she would exercise over his/her own property until the person who has become an heir by that renunciation has commenced administration of the inherited property.

拋棄繼承有3個月法定期限,錯過就是負債上身

依民法第 1174 條,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實務上最常看到的慘案:以為「我又沒簽名所以不用辦」→ 結果收到法院通知已經來不及。時效一旦過了,往生者的債務直接算在您頭上,沒有例外。

三個月,聽起來很長。但你自己跑過一次就知道:第一週搞清楚順位、第二週開始找文件、第三週發現少一份被退件、再來發現前面順位還有人沒拋⋯⋯三個月就是這樣過去的。我們的客戶不是比較聰明,是比較早開始面對。第一週就來確認,不是最後一週才著急。

實務上這些坑,很多人都踩過

  • 以為不用辦,結果債主找上門。沒辦拋棄繼承,往生者的債主直接變成您的。
  • 拖到最後幾天才處理。法院不會因為您「正在準備」就通融,時效過了想辦也辦不了。
  • 順位沒搞清楚就亂辦。前一順位沒拋乾淨,後面全部白做工。
  • 有親戚在海外就卡住。文件往返、授權書認證,隨便一個環節拖到,三個月轉眼就過。
  • 文件被退件,來回重送。缺一份戶籍謄本、少一個簽名,法院直接退,重來一次又要多等好幾週。
  • 多人協調,互相等來等去。「我等大哥先辦」、「我以為妹妹會處理」——結果全家人一起錯過時效。

誰應該要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不是只看您自己一個人,要看目前是第幾順位的人在繼承。前一順位全部拋棄完,才會輪到下一順位。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就是搞錯自己現在到底排第幾順位。

  • 第一順位:小孩(兒子、女兒、孫子女、外孫子女)
  • 第二順位:父親、母親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內祖父母、外祖父母
  • 配偶:當然繼承人,實務上也要一併確認是否需要辦理

實務上很多人以為「我不是第一順位所以不用管」,結果前一順位全部拋棄完,就輪到你了。等收到法院通知才處理,往往已經沒有什麼時間了。

程序是公開的,卡關的點沒有寫在網站上

拋棄繼承的法律程序,法條都查得到。但實務上會卡住的點,沒有一個寫在法院網站上。公家單位覺得你應該懂沒必要說,熱心的親友給的建議也不一定對——不是他們故意的,只是他們沒辦過。

這就是代書每天在做的事。這些卡關點,代書都會在事前幫你排除。

未成年小孩請特別注意

如果申請人中有未滿18歲的小孩,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親、母親)也要代理提出申請。不是簽個名就好——。應準備資料少一樣,整案被退。這部分實務上被退件的頻率非常高。

資料準備好,不用來回跑

以下資訊先整理好,案件處理會順很多。資料一次到位,是能不能在時限內辦成的關鍵。

  • 往生者與申請人關係
  • 死亡日期
  • 目前已知繼承人狀況
  • 是否有未成年人
  • 是否有人在國外
  • 是否有海外親屬、外縣市戶籍或其他特殊情況
  • 是否已收到通知,或手邊已有部分文件

為什麼找代書辦理拋棄繼承?

  • 事先說明收費標準,預先知道成本不會因為增加辦理手續就層層加價。
  • 不只送件,先幫你全順位清查。確認你的案件到底需要幾個人辦。
  • 事前檢查,降低退件風險。缺一份文件被退件,重跑好幾週。代書會先核對再送。
  • 法院照會書回覆協助。送件不是最難的,法院回函的照會書寫錯才會卡關。
  • 文件水準一遍過。法院、國稅局、地政、稅捐——審文件的人精神高度緊繃,誰都不想惹麻煩。我們交出去的東西乾乾淨淨,審的人輕鬆,你的案子就快。
  • 內行人寫給內行人看的文件。排版動線順暢、用語精準、該附的都附了,連你沒想到要附的都附了。審的人一看就懂,簽了就過。
  • 你看不到的準備,是我們的日常。真正懂行的人,每天在文件堆裡摸爬滾打,每天跟內部人員來回溝通。一件事能做到看起來很輕鬆,是因為後面的準備常人不可想像。因為每天都在做。不是天賦,是基本功。有些常識性認為不重要的地方,我們反覆斟酌,才能達到這種效果。也因為不斷研究,才知道政府關注哪些地方。
  • 比承辦人更懂你的案件。公部門人員因職務輪調頻繁,面對非熟悉業務時,難免產生案件延宕,甚至誤判方向的情形。代書深耕此拋棄繼承領域,將每個案件視為研究,在細節中琢磨出專業的趣味與法理的共性。必要時,能以親切但不含糊的態度,適時為您提出最關鍵的提醒與把關。

溫馨提醒

時間緊就直接說時間緊,案情複雜就直接跟您說複雜。最怕的就是客人不好意思跟代書不敢講清楚,結果我們以為案情單純,後來才發現時間根本不夠。請事先把狀況一口氣說完,代書才能第一時間幫您確認方向。

拋棄繼承常見問題

Q:我以為自己不用辦,但不太確定?
A:這個「不太確定」就是最危險的狀態。不要用猜的,立刻確認與往生者關係及死亡日期。先搞清楚自己的順位。

Q:時效快到了還有救嗎?
A:直接說明剩下幾天。時間越少能補的洞就越少。先讓這邊幫您判斷最緊急的事。

Q:家族人多、意見不合怎麼辦?
A:拋棄繼承不會等人。先把必須辦的人名單拉出來、時效算清楚,再來處理意見不合。先保住自己的時效。

Q:可以自己辦嗎?
A:可以。但實務上自己跑法院被退件的比例很高——不是表格難填,是順位沒確認、文件有缺漏、照會書回覆有問題。如果案件單純、時間充裕可以自行嘗試。如果時間緊或案情複雜,先確認再決定比較保險。

拋棄繼承注意事項

  • 拋棄繼承有法定期間三個月,請勿拖延。時效過了就是負債。
  • 每件案件情況不同,並非所有案件都可用相同方式處理。
  • 是否可辦理、如何辦理、需準備哪些資料,仍需依個案實際情況判斷。

本頁內容為拋棄繼承一般服務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所需文件、辦理方式、處理時程及最終結果,仍應依個案情況及相關機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