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176條第五款的規定,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子輩)中所有人都拋棄繼承權,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直系血親(即孫輩)進行繼承或拋棄繼承申請。這意味著,在所有子輩完成拋棄繼承之前,孫輩無法直接申請拋棄繼承。
案例說明
李先生在事業上遭遇困境,積欠了大筆債務。他與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兒子小明(子輩)有一個兒子小強(孫輩),而女兒小美則長年居住在海外。由於手續繁瑣,小美選擇不參與拋棄繼承,僅由小明和小強提出拋棄繼承聲請。
不久後,小強的拋棄繼承聲請遭到法院駁回,讓家人感到困惑。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
駁回原因
在這個案例中,駁回的原因在於所有的子輩(即小明和小美)尚未完成拋棄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孫輩(小強)只有在所有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小明和小美)都拋棄繼承後,才能有資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只要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中有人尚未拋棄繼承,孫輩的拋棄繼承申請就會被駁回。
解決方案
為了成功完成拋棄繼承,小美應盡快到當地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相關手續,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書及授權書。這樣一來,小明、小美和小強可以一起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申請。只要所有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都完成拋棄繼承,法院便會順利核准孫輩的聲請,從而避免因為未完成程序而帶來的法律問題。